康哲药业(00867)对泰诺麦博进行股权投资并与其成立合营公司

发布日期:
2021-04-18
分类:
集团新闻

China Medical System Holdings Limited(「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称为「本集团」)董事(「董事」)会欣然宣布,本集团于近日通过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与一家创新型生物制药公司 – 珠海泰诺麦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泰诺麦博」/投资标的」)达成一系列协议以进行战略合作,并对泰诺麦博进行股权投资及与其成立合营公司(「本次合作」)。本次合作开启本集团对创新型生物制药公司产业化投资新模型。  

股权投资

根据相关投资协议,本集团在约定的相关条件满足后对泰诺麦博进行股权投资,认购其新发行股份(「股权投资」)。待股权投资完成后,本集团将获得泰诺麦博约6.00%的股权。  

关于投资标的

泰诺麦博成立于2015年,由国际知名专家廖化新博士及企业家郑伟宏先生联合创办。泰诺麦博核心技术为第四代抗体技术平台HitmAb®,致力于开发原创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效的天然全人源单克隆抗体新药,用于防治感染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及恶性肿瘤等。HitmAb®技术开发的天然全人源单克隆抗体最大特点是安全性高,对外来病原体具有广谱性和与病原靶点具有极强的亲和力,并能解决过往传统技术研发的抗体药物临床使用中的抗药抗体(Anti-drug antibody, ADA)反应难题。  

基于HitmAb®平台,泰诺麦博开发了20余种新的天然全人源单克隆抗体,包括针对传染病(如狂犬病毒、破伤风毒素、巨细胞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水痘带状疱疹病毒、新型冠状病毒等)及恶性肿瘤的抗体,部分抗体产品正处于快速产业化进程中。

成立合营公司

根据相关合资合作协议,本集团将与泰诺麦博成立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其中本集团以现金出资,泰诺麦博将以包含其产品泰诺麦博全人源Hlα抗体(定义见下文)在内的由相关协议约定的特定产品(「合作产品」)相关技术的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大中华地区」)权益作为无形资产出资,本集团与泰诺麦博将分别拥有合营公司50%权益。合营公司将委托本集团负责所有合作产品在大中华地区的临床开发及商业化工作,及将委托泰诺麦博负责所有合作产品的生产。  

全人源抗金黄色葡萄球菌α毒素抗体新药

全人源抗金黄色葡萄球菌α毒素抗体新药(泰诺麦博全人源Hlα抗体)是泰诺麦博利用专有技术平台HitmAb®开发的针对金黄色葡萄球菌(SA)感染的天然全人源抗体,现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泰诺麦博全人源Hlα抗体可中和SA释放的致病毒素α-溶血素(Hlα),避免其对B细胞的免疫下调作用,促进机体免疫反应。泰诺麦博全人源Hlα抗体有望开发用于预防SA定植高危人群的疾病进展,以及治疗由SA,特别是耐甲氧西林SAMRSA)引起的肺炎、菌血症或中毒性休克等疾病。  

SA是一种流行广泛、造成医院及社区相关感染的病原菌,特别是广泛传播的「超级细菌」MRSA,具有多重高度耐药性,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已成为临床上治疗的难题。特别是在重症监护病房,SA感染后给患者带来严重的身体危害,主要以急性重症肺炎、脓毒血症为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产生的大量毒力因子,包括多种分泌性毒素,加快疾病进程所致。目前全球范围内尚无Hlα抗体药物上市。针对重症和SA定植高危患者的SA感染,临床普遍采用抗生素治疗,但耐药性和不良反应是现有治疗的主要风险。尽管经过长期治疗可能获得一定疗效,但仍有住院时间长、病死率高及医疗消耗大等难题。特别是MRSA感染,存在迫切的临床需求。  

泰诺麦博全人源Hlα抗体安全性好,临床前研究显示有良好的Hlα毒素中和活性,有望解决SA感染死亡率高、治疗易耐药(包括甲氧西林敏感SAMSSA)和MRSA)和副作用大的问题,满足临床需求,为患者提供更大益处。  

除上述外,根据相关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的条件,本集团将与泰诺麦博友好协商并促成双方就合作产品之外的特定产品的优先合作。  

进行股权投资并成立合营公司的原因及裨益

本集团以「提供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中国尚未满足的医疗需求」为使命,积极开拓与国内外创新药物研发公司进行战略合作。本次股权投资并成立合营公司,可结合本集团药物临床开发和商业化的综合实力与泰诺麦博的第四代抗体技术天然全人源单克隆抗体研发综合技术平台HitmAb®,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加快推动合营公司创新药物研究、开发、上市并成功商业化,满足中国患者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本次合作将对本集团的持续经营产生积极影响,并进一步助力本集团开发与培育更多有潜力的创新产品。  

董事会认为订立相关协议和开展本次合作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释义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泰诺麦博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第三方。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本次合作不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由于本次合作之所有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均低于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本次合作亦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布交易。